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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本地房产动态

房屋租赁不备案权益难保障!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0-05-27 15:17:52.0                点击数:511



●房屋租赁备案后权益有保障


  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关系建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规定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过程中租赁合同会经房管部门严格审查,保证合同条款内容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全面、是否合法,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日后可能出现租金、租期等纠纷甚至出租屋违法犯罪;如果是流动人口,所租赁房屋后只有备案后子女才能在辖区内就学。

  ●办理备案需资料齐全双方到场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登记注册证明,代理出租的,需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备案时,规定双方本人到场,如果出现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单方登记备案,而不来登记备案的一方因其情况未经房产部门审核,一旦发生纠纷,后期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次转租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有些承租人租房后未到期又将房屋二次转租他人,这种情况一般是首次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的条款,承租人无权二次转租,所以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此类情况的房屋租赁备案。如果租赁期未到而双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必须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注销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下一次的房屋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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