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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五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0-05-22 14:16:30.0                点击数:634

开发商不得随意涨价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区)价格监督部门进行预(现)售价格备案,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3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可从严把握备案价格调动的频次和幅度。

商品房价格要合理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房均价测算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严格执行“一套一标”,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对外销售。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同时在地方政府信息网、价格信息网和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合同注销要备案

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同时撤销网签状态,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重新销售的商品住宅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网签数据要真实可靠

依托青海省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本辖区范围内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全覆盖,切实从源头上提高房价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登录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二手房网签业务。

违法违规将严惩

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买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诚意金等费用的,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诚意金”,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记入全省房地产行业不良诚信档案,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房地产企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临时行政管理措施,直至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

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临时行政管理措施,直至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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