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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楼市新政|开发商不得超过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0-05-22 14:09:32.0                点击数:658

该通知要求如下:

1、每年12月20日前,房企应将下年度商品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上市计划的,年度内不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业务。2018年四季度商品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于2018年9月15日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监管处报备。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一房多售,依法严肃查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将确定的销售价格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超过备案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超过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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