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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日起购房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5-16 10:17:16.0                点击数:1271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今后购房者可以避开房产开发商代办房产证这一环节,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

住建委相关人士介绍,以往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办理大产权,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要一同办理,开发商往往会以“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手续繁琐等诸多理由,拖到最后期限才给业主办房产证。所以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房产证。

此次修订后的《规范》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其申请书、营业执照、委托书、购房人名单、房号清单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给登记部门备案。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如果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则应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今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适房、限价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只要是新建并且进行预售的房屋,购房人都可以这样办理房产证。为增加公开透明,今后开发商在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后,市住建委网站上还会公示该开发商的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面积以及登记时间。购房人看到公示后,就可自行前往办理房产证。

>>其他新规

◎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

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新下一套房屋赠与儿子,过户规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而此次修订后的《规范》中,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

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的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受赠人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内。但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所以无需审核购房资格。

◎办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根据新《规范》,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不再需要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据。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足额收取,新的《规范》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

此次修订的新《规范》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

“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原来的房改房售房单位经过多年变化,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也没有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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