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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3-11 14:13:48.0                点击数:963

建议整合地方政府现有各类与房产土地相关的税种,减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收,加大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发展实际自行确定税率。在实际开征过程中,要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划定部分免征面积,这样一来,对普通居民的影响才不会很大

随着2014年全国两会的开幕,许多话题又开始成为关注的焦点,开征房地产税亦是其中之一。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表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启动,房地产税开征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已扫清了障碍

一直以来,国内对于是否应该开征房地产税的争议颇多,主要围绕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展开。

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是从香港引进,香港也是有房产税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关键是要将房地产税与目前的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制度结合起来,避免产生重复计税、反复计税的问题。

有人质疑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问题,比如各大城市房产信息没有联网,存在信息孤岛,以及如何收取等问题。但是,欧美国家是在没有互联网之前就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的。即便如此,随着近期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已经在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为房地产税开征扫清了障碍。

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就目前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来看,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随着全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留给地方的主体税种主要是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所得税、资源税外,其余税种可以说大多是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只是体现在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环节,并没有体现在持有环节。因此,加快立法,整合相关税种,推出房地产税,特别是提高房产在持有环节的成本,强化房产回归居住属性,也能打击对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房地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能促进地方发展模式的转变。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有正确财税观,这对地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撑极其重要,只有减少对工业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才能有效遏制地方盲目追求GDP,盲目造新城空城,摒弃要地不要人的传统城镇化路径。

而且,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使地方政府摆脱当前依靠土地出让金为主的收入模式,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作为一种稳定可持续的税源,它可以避免地方短期为追求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种种不良现象,诸如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摊大饼发展模式,城市新区建设盲目奢华,一边是高端大气上档次,一边是空城鬼城频现。

另外,房地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城市发展与管理。尤其是能促进地方在当地生态环境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而不是一味追求工业的发展,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忽视生态文明和保护优美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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