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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房地产抵押管理新办法 房地产可二次抵押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12-08 11:07:28.0                点击数:930

 新《办法》规定以下三类房屋可抵押:一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是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三是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定条件的国有土地房屋在建工程。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以下七类房屋不能抵押:房屋所有权有争议且在诉讼、仲裁或者异议登记中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列入国有文物保护的;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被限制转让的;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房屋在建工程及房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据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英介绍,新《办法》确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是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关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确定,原《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新《办法》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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