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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全面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6-09 10:36:34.0                点击数:946

  据安徽省物价局消息,7月1日起,安徽省将全面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再收其他费用,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在销售价格上,必须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两次备案。也就是说,3个月内不得再次涨价。

 “一价清”是指一套商品房只能有一个价格,而且要包含所有费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按规定,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应当由购房者承担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对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不得收取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要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不定期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坚决制止农村城镇化建房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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