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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5-20 08:50:10.0                点击数:9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的二手房屋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是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
  第六条 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二手房屋交易必须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条 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第八条 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章 网上签约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产权人和购房者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电子合同,并传送交易信息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和经鉴证的委托书。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八条 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委托经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下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传至资金监管系统,并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条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二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存折;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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