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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5-19 09:23:10.0                点击数:97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对于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我省部分城市还存在着房价上涨过快、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发挥普通商品住房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对已批未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已建未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包括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等。
(二)增加住宅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各城市政府要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及时修编完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向社会公布。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上述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开发,严禁转为其他商品住房开发用地。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一)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二)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相关税收优惠。
(三)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交易、权属登记等环节的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商业银行、税务部门在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时应参考房产部门的认定意见。

三、大力发展县域房地产市场
(一)各市、县要着力培育和搞活县域房地产市场,抢抓当前房地产投资向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转移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城镇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前瞻性,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信誉好、实力强的投资商到县域城镇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提高县域房地产市场规模和档次。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在适宜居住的山坡地、林地、荒地上开发建设低密度、低容积率、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普通居住区。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制度。各设区城市要不断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在今年内开始推行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市场监测。各设区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并在今年内与省级房产市场信息平台联网。县级房产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信息化工作建设计划,尽快实现房屋登记簿、交易、产权登记等业务管理的电子信息化,有条件的县要建设网上备案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按月对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分类统计上报,按季度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各项措施,对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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