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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暂行条例在哈尔滨出台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5-17 08:46:49.0                点击数:1010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6起施行,哈尔滨市已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房产517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 廉租户须符合三项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市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申请成为廉租户:二、具有哈市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同时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地保;必须是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家庭或个人。具备这三项条件的申请人,可持户口、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还将在所在社区和单位进行10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批。

  廉租房人均10平方米

  被确定为廉租户后,廉租户的住房标准将达到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使用面积10平方米,但5人以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已经获得廉租房的,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租金,其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35元计租,同时按公有住房管理。没有获得实物配租的无房廉租户,将获得政府发放的廉租房租金补贴。由于调节系数不同,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户的月补贴额分别为95元、160元、210元、260元、300元。如果是有房的廉租户,租金发放时还将扣除原住房面积后,给予差额补贴。

  廉租户并非终身制

  廉租户并非终身制,廉租住房实行推出机制,廉租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将由区房改部门负责组织街道、社区每年核查一次。对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对租金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将停发租金补贴。

  另外,如果廉租房的承租人有以下情况:廉租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将廉租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未经批准对廉租房改修、改建、改动设备和设备的;改变廉租房使用用途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利用廉租房进行违法活动,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房。

  廉租房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等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内,廉租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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