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客户端下载
  [西宁站]   兰州   成都   广州   珠海   新疆   青岛   济南   南宁   郑州   昆明   银川     更多
 注册  登录 
资 讯
 

当前位置:国有政策法规

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5-04 09:16:47.0                点击数:93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下发以来,各地对注册工作的具体事项咨询较多。为保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近期反馈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明确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抓紧开展注册审查工作。

  四、物业管理师注册的具体工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中心或协会联系。


了解本地真实房产信息、掌握房价、便于买卖,请你扫描关注西宁房产“公众号”

 

关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众号”,获取国有资产转让政策法规及全省企业增资扩股、股权交易、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实物资产转让信息。

 

特别提示1:市场人员做好勘察策划、回访共销,未成交原因分析报告回复客户等全程免费服务。咨询服务电话:0971-6331015。

特别提示2:杜绝虚假房源、本平台不接受中介发布房源信息。

房主提示:不接受中介压价销售,拒绝中介套取房产信息!

欢迎大家手机免费发布房源,为杜绝虚假房源,请大家对虚假房源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71-6330690

 

关于我们 | 诚征英才 | 联系我们 | 房产市场517
Copyright2012 房产市场517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电话:0971-6331336 传真:0971-6113361 E-Mail:qhcqjy@vip.163.com
邮编:810000 网站备案号:[青ICP备09000023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