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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费简并讨论升温 税制改革剑指“财富分配”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2-12-12 10:32:27.0                点击数:1188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昨日称,目前上海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更多的是楼市调控手段。

关于房地产领域相关税费合并的讨论再度升温。

12月11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直言,中国房地产相关税种太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需要重新梳理。总体方向应该是合并减少流通环节的税种,比如契税和印花税可以统一,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统一。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也可将土地增值税一起并入,并可以考虑逐步废止契税。

房地产税制改革

胡怡建作出这一表述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今年8月刊发的一则消息,正在网上被疯传。

根据上述消息,早在今年7、8月间,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就曾在内蒙古举行的“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明年将进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统一税率问题;进一步研究简化土地增值税税制,解决税制老化问题。

提“简化”的,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1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经济日报》撰文称,今后一个时期,“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

“此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个人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改革内容,谢旭人的这一表态,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将与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联系在一起,进行税费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新华社记者。

目前,中国房地产领域的税费高达数十种,至少包括:转让的个人或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业或经营性用房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大部分税费不直接向购房者征收,但成本最终都将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市场普遍流传的一个说法是,房地产各项税费至少占到房价的三成。

平衡地方政府利益

有鉴于上述税费多属于地税,在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地方政府利益,颇费思量。

事实上,楼市调控之下,地方政府收入的另一大头——土地出让收入眼下已缩水不少。财政部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28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同比)下降13.9%,主要是土地出让成交额下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478亿元,同比下降17.5%。而归属地方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收入“气势如虹”,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07亿元,同比增长71.4%;契税收入245亿元,同比增长44.1%;城镇土地使用税101亿元,同比增长17.9%。(编注:11月房地产营业税同比增加123亿元,增长58.7%。)

两相对比不难想见,若不考虑对地方加以补偿,房地产税制改革断难推进。

胡怡建的看法是,个人住房房产税作为新税收入,可以弥补地方政府在简化取消税种过程中的税收损失。

谢旭人在撰文时也提出,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按谢旭人的表述,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指向之一是“有效调节财富分配”,“要构建地方税体系,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而个人住房房产税历来被外界定位为财产税。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昨日称,目前上海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更多的是楼市调控手段。他个人认为,房产税可以与个人所得税结合,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更为合理。他同时也强调,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过程中,必须简化原有流通环节的税种。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世界经济研究室副研究员张茉楠的观点是,要触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制度问题,就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并形成全面系统的房地产市场公共政策,而这必然要涉及土地政策、财税政策、保障政策、金融政策等利益的重新调整和资源的再分配,不对“存量”进行改革恐怕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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