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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国有政策法规

上海11月15日起可按月提取公积金贷款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13 09:10:04.0                点击数:1287

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指出,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需求,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目前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提取为每半年一次。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公告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自住和改善为目的的住房消费,经研究,就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二、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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