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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二手房购房指南

据房产市场517获悉:购房预交定金 未签合同应退款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5-01-16 17:29:29.0                点击数:2395

房产市场517获悉:近日,西宁市民田女士给百姓一时间栏目打电话反映,去年12月29日她看中了西宁市城北区国泰旺座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时给售房部预交了9000元的现金,但是现在想退还现金却出现了问题。

田女士告诉工作人员,由于家人在购房问题上出现意见纷争,所以再三考虑后,她决定不再购买,第二天她就到售房部想退还当时预交的押金。

田玉英   购房者:第二天我就过来告诉我退不了。

田女士认为当初预交的9000元是押金,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销售方理应退还。

田玉英   购房者:   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一个字也没有写,这是押金呀。

相关工作人员看到田女士拿到的收据上面只写了房款字样。随后工作人员和田女士来到售房部了解情况,由于负责人不在工作人员电话进行了沟通。.

西宁市国泰旺座小区售房部  工作人员:    你去中国银行办一张卡,把银行卡和身份证,这两天随便拿过来,我们把这个复印上我们把申请写上去,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签字之后,等一段时间,最迟3月份到你账上。

工作人员在采访中得知,双方在退款过程中发生了误会,目前售房部已经同意进行退款。那么田女士所交的这9000元现金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呢?就此问题工作人员采访了律师。

武斌  夏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预交的购房款,她没有签合同,认购书也没有签,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钱的性质就没有定金的性质起到一个合同担保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后就要退还。

律师武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田女士与虽然虽然达成了商品房买卖意向,但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事实。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且售房部向田女士出具的收据明确标明为房款而不是定金,因此,购房合同未成立,应当将收取的9000元房款返还给田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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