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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二手房购房指南

购买二手房规避"一房二卖"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3-17 08:55:17.0                点击数:857

一、进行预告登记

2007年10月实行的《物权法》中设计的预告登记制度,为防止“一房二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房屋在进行了预告登记之后,就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效力,购房人将来就可以获得所购买的房屋。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预告登记后,要在三个月内进行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可以避免开发商拿已经出售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在二手房买卖中,预告登记也具有同样的效用。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暂时还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在办理的同时,登记机关也会查清是否是“一房二卖”,登记后如果真发生“一房二卖”,由于消费者登记在先,购房就不存在问题了,这样即使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

二、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此条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这说明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它反映了不动产物权的排他性和正当性要求,是不动产物权的形式要件。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不完善的物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合同生效就自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形式要件,并不是债权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法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最重要的便是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旦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房屋才真正意义上的属于了自己。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还有许多,但只要购房者在购房前调取了产调,对房屋的基本信息有了一定的认识,再在看房时多留心房屋的实际状况,最后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的大部分风险都可以有效的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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