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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二手房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租客违约如何处理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9-13 10:49:07.0                点击数:697

 王先生有一套房产,在去年四月份的时候出租,租客李某承租了该房产并与房东王先生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十一月十五日的时候,王先生向李某催交租费,李某当时说二十一日汇过去,到了二十一日,王先生再次向李某催交房租时,李某表示要退租,并没再交房租及相关的费用,至此,李某拖欠王先生房租费、电视费、氷费、煤气费、处理费、物菅费、卫生费等好几月的费用。期间,王先生想带其他租客上去看房,但因为李某并未交还钥匙,没办法进入房子,使得房子无法再出租,王先生问,应该如何解决该问题呢?
    律师回复:
    双方当时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的,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知识拓展:
    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违约金的赔偿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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