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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讯
 

当前位置:二手房购房指南

517支招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避免陷交易纠纷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7-04 10:57:10.0                点击数:660

 

 7月2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谢女士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原计划在那天办理过户手续,按照之前购买双方和中介签订的购房合同,本应该在7月1日前完成房屋的过户,不过如果7月2日可以顺利办完手续,谢女士也就不再计较这一天的违约,可事态却并没有像预想的方向发展。上午谢女士接到电话,说由于排号靠后,上午手续办不了,房主又推说下午要陪领导,3日又要出差。就这样,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又被推迟了……谢女士急切地向本报求助解决办法。
    老人买房 陷交易泥潭
    “卖房者这样推着不办过户手续,我拿不到房产证去抵押贷款,就还不了之前付房款时借的钱,又怕卖房者是在耍什么花样,真是着急。”年过七旬的谢女士已几天没睡好。
    谢女士向记者介绍说,自己的儿子已经40多岁了,今年离了婚,没有房子,所以家里着急买套房。前不久,经过中介介绍看好了一套准备出售的二手房,于5月8日经过中介与卖房者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协议,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并商定在7月1日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谢女士家人急于购房,同意支付在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税费,所以在协议签订后便开始四处筹钱,并于6月初询问了中介相关事项后,向卖房者支付了70%的房款300多万元。可当谢女士家人向卖房者提出交付尾款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房者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着不办。谢女士对记者说:“这事儿一直这么拖着心里着急,而且那个房主还将我们之前给他的房款拿到别的地方买房了,现在又说过户资金不够,不给办过户手续,我们是不是别骗了呀?”
    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谢女士说,7月2日前买卖双方和中介就房屋过户一事又进行了协商。谢女士家人又一次因为急于拿到房产证作出让步,同意先由自己补缴卖房者所说的那笔不够的过户资金以及买房尾款,共计200多万元。但条件是7月2日办理房屋过户,可没想到仍没有办成。
    由于当事人谢女士没有提供卖房者的电话,我们也没能联系到事件的另一方。截止到记者完稿时,谢女士所购房屋过户手续依然没有办理。
    记者就谢女士遇到的情况向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进行了咨询,岳律师表示一般受欺诈情形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卖方是否有欺诈行为,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缔约、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综合判断。但既然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对方又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岳律师说,此种现象在二手房买卖市场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最为关键的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细致。买卖双方在达成协议以后,房屋中介会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一定将税费承担主体、交房时间、付款时间等约定明确具体,如果范本合同中约定的不够细致,买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在前期签订合同中未就上述事宜进行约定,双方应尽快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在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应严格按照买卖合同履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出现该问题后,应尽快联系房屋中介以及卖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尽快收集证据诉讼解决。
    律师支招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岳律师还特别通过本报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第一,核查出卖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对照,同时,购房者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另外,出卖人为产权人之一,还存在其他共有人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如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得到出卖人配偶书面确认。
    第二,购房者还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将付款、交房、过户等主要内容约定具体明确,要特别注意有关税费承担主体的约定。
    第四,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将相关的费用予以明确具体。
    第五,去相关部门了解该房屋是否欠缴气、水、电、有线电视、采暖等费用,如欠缴会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
    第六,随房产的户籍迁移等亦需要明确约定,以防将来落户存在障碍,特别对于有买房落户要求的购房者来说要特别注意。
    第七,如对上述内容以及买卖房屋流程、相关手续办理不是很清楚,建议在买房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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