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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的资产评估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1-01-04 13:02:27.0                点击数:3557

 

 

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3号令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四个步骤。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和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估价日期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

  自2003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对评估项目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评估项目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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