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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1-01-04 12:54:00.0                点击数:2897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它定义为两人或多人之间为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既可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是企业产权交易极其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6)产权交割事项;(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产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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