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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商品房预售没那么随便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3-02 11:27:42.0                点击数:1035

 房产市场517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西宁市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预防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或不合理现象。

 从3月1日起,西宁市将严格商品房预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团购、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预售。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预防部分房地产企业逃离监管,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团购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并造成后期商品房预售资金无法全额实施监管。对违规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房产部门将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西宁市房产局调整了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流程,从3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售楼盘期房网上签约界面新增了监管银行名称、资金监管账号、预售资金缴存凭证号、缴存金额四项内容及预售资金缴存凭证扫描步骤,期房签约时需填写预售资金缴存信息并扫描缴款凭证后方可实现合同文本提交。房产部门提醒购房者,从3月1日起,交付购房款项时,一定要认清由银行、房产等部门共同监管的预售资金缴存监管账户,并将款项缴入监管账户,以确保购房者所缴款项专款专用,防止被开发企业挪用。

 西宁市还将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自动备案业务。从3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将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预售审查的要件之一。要求开发企业在房产局对预售合同样本备案,并承诺实际签约合同与备案合同样本文本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在售房部公示已备案的合同样本。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内容)时,应责、权、利清晰,不得有侵害购房群众权益的条款。商品房预售应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明确房价,不得价外加价。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核对合同内容是否和公示的经过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以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同时,房产部门还将进一步严格房产企业代收费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环节不得代收契税、登记费、维修基金等办证费用,由企业统一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的,可在办理完初始登记后代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转嫁至购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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