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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保障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申领须过"四关"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21 11:15:56.0                点击数:919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拟定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办法》共分十一章、六十条,对全省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分配管理、运营管理、推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

  《办法》呈现以下几个亮点:一是严格规范建设程序。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施工等审批手续。二是优先土地供应。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未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地区,暂停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三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规定各地可采取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四是加强配套设施建设。规定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规范审核程序。规定保障性住房申领需严格通过初审、审核、复审、核准四个阶段。六是明确退出机制。规定了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六种情况下,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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