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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房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12 10:07:39.0                点击数:1016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正式出台,该办法对我省保障房项目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不建保障房的暂停房地产开发州(地)市、县级政府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未落实保障房用地的地区,暂停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同时,廉租房等保障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房建设严格控制面积保障房实行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保障房建设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对人口较多的家庭可适度提高面积标准;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保障房各类对象标准不同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和公租房也可购买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如有购房意愿和一定支付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或公租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违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享受保障房的居民家庭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等情况取得保障房;违规出售、出租等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或未交纳租金等,将被取消保障资格,有关部门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房。已享受保障房的对象取得其他住房,应当退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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