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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居民提问:土地收益金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1-12-19 09:31:46.0                点击数:1286

近日,康南社区的居民关先生致电晚报社区反映,他卖了自己的住房后,又买了一套二手房,两次交易中土地收益金都是由他支付的,他认为不合理,想通过社区了解土地收益金到底该由谁承担?

关先生说,今年10月份他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了,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公司业务员要求他向买方支付2630元的土地收益金,由于他不了解相关政策,便将这笔费用给了买方。

前不久,他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时,他又支付了1080元的土地收益金,这让他很困惑。他认为,土地收益金应该是由买卖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承担,为何两次都由他支付?

小编了解到,关先生出售第一套房屋时,与买方、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协议》中,有关过户费用的约定为,该房产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据关先生说,是中介业务员提出让他将土地收益金支付给买方的。

随后,小编联系到该房屋中介公司,石姓业务员说,由于当初房产经纪人专业知识欠缺,错误地让关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在接到关先生的反映后,他们积极与买方协商,希望对方可以退还关先生支付的土地收益金,至今还未得到解决。

就此,小编联系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土地收益金原则上是由买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承担此项费用提前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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