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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1-09-08 09:25:33.0                点击数:1698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  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  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  各类风险隐患,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抓手,以坚决防范  和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各类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房子是用  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  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政策  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坚持用“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统  筹谋划全省房地产工作,坚持在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中  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推动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防范能力和治理  水平,确保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

二、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一)房地产市场秩序。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我省相关要求,加大执法检  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  行为。房地产开发方面: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  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  开裂、空鼓等质量突出问题;未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  设配套设施。房屋买卖方面: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  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房屋;“一房多售”;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者协助套取  “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  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等费用进而变相涨价;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等。住房租赁方面:房地产中介机构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开展业务;随意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  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  务;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书面警示、  约谈、通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甚至清出市场等措施,始  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发动全社会监督举报,引导形成强大舆  论氛围,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二)非法集资。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可能  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建在售楼盘,以及房地产行业全方位、房地产业务全过程可  能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重点监测烂尾楼盘、团购商品房及在  建在售楼盘项目资本金与预售资金的受控与解控过程,及时发  现、叫停监管帐户异动及商品房团购不规范、违规套取项目资  本金或预售资金等行为。及早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恶意骗取资  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  后果等行为,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  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地区非法集资处置相关规定,配合查处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房地  产领域非法集资性质及危害性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  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同时,  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  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体系  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  房地产领域等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烂尾”楼盘。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存所  有“烂尾”楼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逐个分析原因,  组织“会诊”,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因楼施  策”。对长期拆而不建、围而不建的项目,要建议有关部门依  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项目,要会同有  关部门坚决依法拆除。对因资金断链等非违法违规原因导致“烂  尾”的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  和续建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帮助恢复施工;对涉及诉  讼、仲裁的项目,要敦请法院、仲裁委员会尽快结案;对“烂  尾”楼盘项目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老楼危楼。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建筑年  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城  市房屋、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进行排  查,督促并跟踪整改责任人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对危险房  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杜绝重大房屋垮塌、坍塌等事故发生。  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苗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房屋产  权人或使用人、物业、社区、街道、主管部门等多方协调联动,  逐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市(州)、县(市、区)、街道、社区、住户多级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增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商品住房价格。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牢牢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稳  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  制的相关要求,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西宁、海东  市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  的主体责任。要严厉打击鼓动集体涨价、恶意炒作房价、哄抬  房价以及弄虚作假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要依法依规给予最严厉的处罚,直至清出市场。同时,要加大  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力度,对存在问题和风险苗头的,及时发  出预警信号,作出预警提示,各市(州)要按季度完成房地产  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本地区房地产市场  真实状况,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

(六)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  据涉及住建领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五种具体情形:因工程  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核等方面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因工  程项目的单体建筑未验收、导致项目总体验收未完成的;因棚  改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手  续不完善、产权分割不清晰的;因商品房开发建设主体缺失(破  产、灭失、注销)或法人受到人身限制及故意躲避的;因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主动为住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及时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  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建工[2021]133号)要求,根  据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消防验收两个方面的11种具体情形,  逐项目制定工作方案,分步骤有计划推进,务必于10月底前完  成涉及住建领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整改销号任务。对不  积极、不主动、不配合完善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手续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采取约  谈、公开曝光、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  序有力有效推进。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把“当下改”  和“长久立”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措施,堵塞  监管漏洞,避免旧的问题解决、新的问题出现,从源头上抓好  行业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现象。

(七)疫情防控。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  艰巨性,全面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  职责,重点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场所、房屋中介服务场所的防控  工作,严格落实环境整治和消杀通风等规定,抓实抓细抓好商  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  强商品房安全销售,积极推行商品房线上销售业务办理,充分  运用线上平台为购房人提供置业服务,倡导非接触式服务;要  制定疫情应急防控预案和商品房销售方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  要求,做到科学防治、精准施策、防控宣传、内部管理到位;对销售现场要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清洗消毒、人员  登记和卫生清洁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现场办理的事项,提供  网上或电话预约,控制接待人数,实行分期分批,错峰接待,  防止扎堆办理业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  监管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场所和房屋中介门  店的巡查监管和指导,对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要及时  责令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记入信用档案。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要严格贯彻落实《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  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信息公开不及时、内  容不全面,房地产价格评估不规范,补偿结果不合理等问题进  行认真排查,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要妥善处置涉及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信访案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切实避免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事件发生。同时,要积极推  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详细摸清本地区历史遗留拆迁项目  的具体情况,本着既尊重历史,又实事求是,切实维护被拆迁  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先  易后难,分类处理,合理解决”的要求,列出时间表,分步骤  逐一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  位,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风  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把主动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摆  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  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  企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抓紧组织  推进,自觉把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  政治责任抓实抓好。同时,要以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为契机,逐步推动建立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风险  隐患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守牢安全底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照风险隐患排查  内容,立即对本企业项目、人员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  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零容忍”,做到立即  整改。要建立企业和项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和台账,明确  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对每一  项风险隐患都要实行跟踪问效,整改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所  有的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三)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各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开展排查督查,  做到辖区内企业和项目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  要建立风险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督促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做到立行立改,确保风险隐患  排查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对重大风险隐患  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对于整改不力的地产  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要对以往风险隐患  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回访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请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地区风险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  适时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联系人:张奎

联系电话:0971-6115109

                 6274013(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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