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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 职工享受福利包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7-03-10 08:37:33.0                点击数:1842

青海新闻网讯 9月23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近日我省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利民惠民政策。本报带您看一看公积金福利包里有哪些内容。

福利一:逐月还贷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早在今年4月,青海省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凡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省住房公 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 务操作暂行规定》。

福利二: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

根据规定,自8月26日起,省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上年结转调整后利率从1.60降至 1.3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基准利率调整后,贷款期限为1-5年(含5年)的利率从3.00降至2.75;5年以上的利率从3.5降至 3.25。

2015年8月26日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从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 率。

2015年8月26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5年8月26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规定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福利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9月1日起,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我省已参照执行该政策。

省城一家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士介绍,西宁近段时间住宅市场显现出回暖迹象,但是从其负责的楼盘来看,整体比较平稳。此番政策的推出降低了部分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人群的购房门槛,也给予了部分购房者信心。

福利四: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日前,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我省已参照执行。

《通知》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 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 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要求各省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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