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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购房面积比合同上少 状告开发商获赔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6-08-24 15:36:48.0                点击数:1613

买房再度成为新主流。不过,作为购房族,拿到房本后你会仔细查看合同和房产证上房屋面积小数点后的数字吗?郑州市民刘胜利(化名)就同这个数字较了真,经过一番比对,他发现自己的房屋面积缩水了1.66平方米。然而,开发商却表示,这个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不赔。一言不合,刘胜利将开发商告上法庭。8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胜利的诉讼请求。

  【案情】房子缩水1.66平方米,业主状告开发商

  2012年8月,对于刘胜利来说,是个重要的月份。

  经过反复对比,刘胜利看中一套房,开发商是阳光房地产公司(化名)。随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每平方米7120元,建筑面积93.47平方米。同时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阳光房地产公司返还刘胜利。

  随后,刘胜利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2015年7月,开发商交房后,刘胜利到房管局办理了相关手续。拿到房产证后,刘胜利不淡定了,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91.81平方米,比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少了1.66平方米。刘胜利非常气愤,当即要求阳光房地产公司退还差额。阳光房地产公司则以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为由拒绝退款。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胜利将阳光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阳光房地产公司立即返还多收房款1181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说法】“较真刘”诉讼被支持,签订合同时应算清面积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胜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将相应误差的房价款返还原告。刘胜利所购房屋面积误差为93.47平方米-91.81平方米=1.66平方米,按购房时付款单价计算,被告应返还多收的房价款11819.2元,故对原告刘胜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

  “由于涉及施工、测绘、开发商蓄意隐瞒等因素,造成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主审法官表示,小数点后的数字看似微小,但广大市民还是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合同时,做好多手准备。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摒弃怕麻烦心理,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公用面积的大小以及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如发现存在有失公平的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同时注意留存合同原件、房屋测绘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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