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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月余 购房者多不知情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8-14 14:58:31.0                点击数:1048

“飘窗和阳台,开发商没法送了,都得计入面积了。”7月1日起,住建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正式实施。新规实施1个多月,市场反应如何?调查发现,对于开发商不再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了,不少购房者称自己还不知情、“吃了亏”。而新版的《规范》中,较以往还有哪些变化?大众网记者为您梳理一番,做个提醒。

■过去飘窗赠送,现在得算1/2面积

8月13日我们从住建部解到,新版《规范》修订的面积计算规定有近26条。开发商以往常赠送的、在旧版《规范》中不计算面积的飘窗,在新版《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关于地下室面积,新版《规范》中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我们注意到,这是新规中变化最大的一条。按照2005版《规范》,飘窗是不算面积的,这也是许多开发商在售楼时经常提到的赠送飘窗优惠。而从今年7月1日开始,类似结构楼板外挑,窗户并没有凸出建筑外墙面的所谓凸窗设计,都要计入建筑面积。

■阳台、结构层和楼梯都要算面积

据悉,根据新规要求,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旧版的《规范》里,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

这意味着,只要阳台在主体结构内,无论是封闭还是开放,都将计入面积,以后开发商赠送阳台的促销形式,可能将成为历史。

此外新《规范》显示,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原先《规范》内,不计算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面积。

而建筑物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也要计算建筑面积。但原先《规范》内,设计加以利用而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也就是说,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2005版《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采光井并不计算面积。

■调查:新规实施月余,购房者大多不知情

然而随后走访市内多个楼盘时发现,一些来买房者并不知道这项新政其中不少刚需一族还都向我们表示,他们很看重过去的赠送,特别希望能买到送阳台的房子。

济南东部一楼盘的置业顾问表示,“实话实说,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还是比较青睐过去的‘送面积’。 ”但也有济南市房管部门业内人士指出,计算面积的规范并不是剥夺购房者的利益,而是对计量标准的调整。过去是开放商少报了套内面积,在卖时可以把“偷”来的面积送给消费者。比如一套房子的产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1万元/平方米,总价为100万元,加上赠送面积后,实得面积为120平方米。购房者的普遍计算方法为:100万元÷120平方米 =0.83万元/平方米,让人感觉很值。然而,这一块赠送面积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提醒:如今属“明码标价”,过去“赠”的面积没产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指出,问题的关键在这“20个平方米”,因为是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因此得不到法律认可。如果今后遇到拆迁、出售、继承、抵押等情况时,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从法律角度对购房者而言,这属于“明码标价”买房,能避免以后因“偷面积”带来了一些问题。

即便如此,也还有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疑惑,认为应该只为实际所得面积埋单。“赠送面积不算合法,但公摊面积就‘合法’,这是否合理?律法上是否该承认部分‘赠送面积’,或者由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分摊一部分公摊面积,不该让消费者两头都埋单啊?”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开发商或政府为公摊面积埋单这样的事情,在国外有先例。但目前消费者只为自己的实际“套内”面积付款,或是赠送面积写入房产证算产权,在短期内较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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