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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立法如何面对“70年”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4-12 10:51:31.0                点击数:78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日前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条件成熟时依法提起审议。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和起草文件的这一税种名为房地产税,这与最近几年在房地产调控中持续提起的房产税有很大的区别。

  1951年8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城市征收这一税种。1973年,为简化税种,将已经缴纳工商税的企业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私人房产的城市居民、外国侨民继续征收这一税种。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的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这一字之改是为了适应1982年公布的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既然城市居民不再拥有私人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向其征收房地产税就失去了法理依据。但是,当时由于房地产市场尚未形成,居民住房大都为公有出租房,房产税并不是一种大众化税种,只面向城市私房业主征收,税率也很低,因此并未在社会上引起什么反响。

  现在有关方面决定将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要求商品房业主为其所属房产连同其房产所依附的土地支付税赋,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返朴归真”。但是,相比于原先的房产税,房地产税的推行面临着更复杂的困境。顾名思义,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两块内容,但是,现在商品房的土地并不是无偿划拨,而是通过招拍挂已经实现了财产权转移。当然,房屋作为一种大宗商品,即使房主拥有了对土地的完全产权,由于土地具有稀缺资源的禀性,因此国家仍然有理由要求房主纳税。但是事实上,现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虽然是通过市场化的拍卖进入市场的,但国家出让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国家行使的其实是一种土地出租权,房主支付的地价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这块土地70年的承租费,而不是与拍卖相对应的土地买入费。显然,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这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在几年来的房地产调控中,房产税是被作为一个可以遏制房价的工具而提上议事日程的,但实际上,国家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通过土地拍卖和房屋在建造、销售过程中的税收所获得的收益,已占到房价的六成左右,在这个基础上再征收房产税,只会造成房价的进一步走高。在重庆和上海两市推行房产税试点的过程中,政府事实上回避了这个问题。那么,当现在要把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并进入立法程序的时候,如果继续采取回避态度,所制订出来的法律显然是缺少生命力的,而且也容易为未来的市场埋下更复杂的隐患。

  我国房地产市场建立以后,政府积极参与其中,将其当作能够拉动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和为地方财政增加收入的宝库来使用,推出了大量急功近利的政策,不仅扭曲了这个市场的功能,而且也为长远的社会发展制造了障碍。将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本是让市场回归正途的一个重要举措,如果国家能够改革现行的土地拍卖制度,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房价,而且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了法理支持。但是,推行这样的改革并不容易,它需要啃下一系列的“硬骨头”,包括政府在这个市场里已经固化的利益通道。而就房地产税的立法来说,它首先必须回答的就是现在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的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寻找不到妥帖的解决途径,这部法律就很可能沦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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