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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扩围 还需更缜密论证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22 10:27:01.0                点击数:1025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透露,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经确定。

  房产税虽然在国务院2011年1月发布的“国八条”中已列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选项,但由于充满争议,因此政府在房产税试点的开展上显得十分谨慎,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仅有重庆和上海两个城市,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但第二批试点城市却一直未见落地。此前,曾有一些省份和城市传出开展房产税试点的消息,但大都已被当地政府否认。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最近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动向很可能会使政府重新考虑启动房产税这个“重武器”。一方面,目前各地的房价虽然出现了滞涨,但也出现了滞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今年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统计数据显示,有一半城市的房价出现了环比上涨,虽然幅度很小,但也预示着现存的以限购为主的调控政策已经难以进一步推动房价下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下剂量更重的药,房产税似乎是一个当然选择。另一方面,房地产调控的坚持,使很多地方政府原来依赖很强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全国306个城市共成交土地2.36万宗,土地出让金14027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近四成,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之告急,利用房产税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似乎也成了一个合适的选择。

  但是,房产税作为一种对民众存量财产征收的税目,其开征仍然面临一系列法理上的质疑,尽管重庆、上海的试点已经展开,但这种质疑并没有消失。我国的商品房价格之高在世界各国名列前茅,这种现象之所以形成,主要是由于土地供应的招拍挂制度在起作用,商品房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承担了高昂的土地费用。这等于国家一次性地收取了民众在土地使用上的税赋,在此基础上再对商品房征收房产税,实际上构成了“二次征税”。更重要的是,我国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期满后业主是否需要为其土地再行支付费用,目前虽无定论,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隐含了这种可能性,这就表明商品房业主对商品房缺乏永久权利,要求业主为一个不完整的财产支付财产税,还需要法理上的逻辑支撑。

  很显然,征收房产税,需要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构。比如,商品房的土地是由政府无偿划拨还是继续沿用竞价拍卖?商品房业主对房屋下的土地是否拥有永久性权利?都需要重新给出答案。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模糊不清的,或者仍旧沿用现行制度,那么,房产税的推出就将面临重重困难。

  我们需要警惕的是,目前出现的有关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声音,其真正的动力是为了让地方政府增加收入,以应付因房地产市场调控而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在目前“稳增长”的口号之下,重新激活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强烈愿望。但是,在中央政府对限购毫不松口的情况下,房产税的开征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从表面上看,它符合继续深化调控的大方向,但房产税如果在一些基本的法理问题未能厘清的情况下大范围开征,实际上是加重了整个市场的成本,并不会起到促进降低房价的作用,这已为重庆、上海两个先行试点城市的实践所证明。

  尽管房产税将是未来我国税收制度基本建设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必须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成为政策选项,需要进行更缜密的科学论证,而不宜在目前以压低房价为目标的调控中匆忙地大范围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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