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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开始施行,低至1%,优惠税率等继续执行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1-09-03 09:19:54.0                点击数:1583

8月30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部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公告》附件一: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其中包括2016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这意味着这两条契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第一条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第三条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此外,《公告》提出,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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